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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王华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王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1047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责人金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调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某。本院在审理(2014)温瑞保字第1047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在瑞安市某塑胶有限公司40%的股权,限制被申请人转让及设置他项权利,并于当日向本院提供担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在瑞安市某塑胶有限公司40%的股权。(保全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若未办理续限手续,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