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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湖刑执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晓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王晓如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4042号罪犯王晓如,现押于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了(2009)嘉桐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执行中,因余罪解回再审,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以(2010)嘉桐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王晓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09年10月13日送浙江省长湖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4年10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后至2014年7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羊毛衫检验劳动,能完成交给的任务。获2011年度监狱表扬、2012年度监狱记功、2013年度监狱记功。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如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王晓如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潘嘉玲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鲍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