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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609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建彪、王秀宁与被告张岩、吕银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彪,王秀宁,张岩,吕银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092-1号原告吴建彪。原告王秀宁。被告张岩。被告吕银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彪、王秀宁与被告张岩、吕银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彪、王秀宁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陕K009**号“宝马”牌小轿车一辆进行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停放于榆林市交警二大队的肇事车辆陕K009**号“宝马”牌小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佳代理审判员  成熙人民陪审员  宏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