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西徐塘村村民委员会与范孝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西徐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徐塘村)。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被告范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徐塘村诉被告范孝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继文审 判 员 王海业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