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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59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福建中冶基建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京台高速公路JT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冶基建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京台高速公路JTA6合同段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924号原告福建中冶基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山路20号(绿世界4楼),组织机构代码:15782820-1。法定代表人戴育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建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雪英,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14904479-X。法定代表人徐亦辉,董事长。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京台高速公路JTA6合同段部,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林炳村。代表人郑志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冶基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京台高速公路JT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中冶基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福建中冶基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  阿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念颖(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