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催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顺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顺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眉县宇通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催字第00030号申请人:陕西顺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美阳街西段(姜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红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英怀,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利,男,该公司经理。申报人:眉县宇通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齐镇斜谷村。法定代表人:尤凤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世军,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陕西顺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5020005120171032,金额30万元,出票人西安恒谦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西安开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眉县宇通炉料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顺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