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建民初字第050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东诉被告乔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东,乔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建民初字第05023号原告李国东。被告乔立民。原告李国东诉被告乔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汉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立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东诉称:被告乔立民于2013年12月30日在我处借款80万元,并为我出具欠条一枚,约定该款于2014年8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现还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被告乔立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被告乔立民向原告李国东借款80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约定此款于2014年8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借条一枚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立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国东借款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汉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凤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