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二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陈能海、欧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陈能海,欧莉莉,易广英,陈晓,宋育军,卢晶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二初字第6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代表人:管卫东,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杰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色,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能海。被告:欧莉莉。被告:易广英。被告:陈晓。被告:宋育军。被告:卢晶晶。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4年7月14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997元,减半收取149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坚人民陪审员 何贞人民陪审员 肖楠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