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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调确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维龙与卫鹏旭请求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维龙,卫鹏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4)合调确字第85号申请人赵维龙。申请人卫鹏旭。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赵维龙、卫鹏旭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维龙、卫鹏旭因迁坟补偿纠纷,于2014年10月28日经合水县太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庄三联征地区域内赵维龙祖坟2座于15日内搬迁;2、卫鹏旭于7日内兑付搬迁补助款4000元;3、待搬迁完毕后,卫鹏旭在10日内兑付赵维龙10000元搬迁补助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长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