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郭xx与周xx、张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周xx,张xx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钟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郭xx。被告周xx。被告张xx。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xx。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赵xx。原告郭xx诉被告周xx、张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xx诉称:2001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元购买坐落于本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民村委朱家村xx房屋;2002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购买合同,并支付了房款及相关物品款项。后原告入住上述房屋至今,但被告迟迟未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本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民村委朱家村xx房屋过户手续。两被告辩称:原告在购买房屋五年内,由于其自身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非被告的责任;被告在签订协议一年多之后,发现所售房屋面积与实际房屋面积不符,被告多次要求原告结算多出的房屋面积款,原告均不予理睬,且原告存在恐吓被告的情形,且之后原告一直未联系被告,故房屋未能过户不是被告的责任;在原告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下,被告有权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xx、张xx系夫妻关系。2001年11月30日,张xx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郭xx交来购房定金款伍仟元正(5000元),特此证明。”2002年4月30日,郭xx与周xx、张xx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书》,约定:周xx(甲方)自愿将座落在郊区五星乡新民村委朱家村xx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25平方米)出售给郭xx(乙方),郭xx已对所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元,周xx在收到房款后,将该房地产正式交付给郭xx,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移交;周xx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郭xx承担;周xx无偿配合郭xx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郭xx应在五年内办好房产使用证与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被告周xx、张xx在甲方(卖方)处签字,原告郭xx在乙方(买方)处签字。上述协议签订后,郭xx于2002年4月5日、5月9日分两次支付房款共计147000元;2002年5月14日,郭xx支付移交物品货款1000元。另查明,填发日期为2001年7月25日的常郊建字第23383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周xx、坐落于五星乡新民村委朱家村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25平方米,地号为0211;填发日期为2003年11月13日的常钟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周xx、坐落于五星乡新民村委朱家村xx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35.14平方米,地号为0211,所有权性质为私产。以上事实,由郭xx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收条、房屋所有权证、查档证明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周xx、张xx就本案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郭xx返还房屋不当得利60221.46元及违约金9691.5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被告周xx、张xx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本院视为其撤回反诉。庭审中,原告确认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税费由其承担,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郭xx向被告周xx、张xx购买坐落于本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民村委朱家村xx的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故根据法律规定应确定该房产为原告郭xx所有,郭xx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系维护自己对物的权利,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坐落于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民村委朱家村xx的房屋归原告郭xx所有;被告周xx、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郭xx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所需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郭xx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海岸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人民陪审员 金仁兴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