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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民初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会萍诉被告宜宾市景发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萍,宜宾市景发商贸有限公司,寇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3806号原告:陈会萍,女,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宜宾市景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交通路36号。法定代表人:寇珂,总经理。被告:寇兰,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会萍诉被告宜宾市景发商贸有限公司、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会萍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会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市景发商贸有限公司、寇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6元,减半收取3043元,由原告陈会萍负担。审判员  李洪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