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561号原告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崇刚。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游。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要求与原告见面,双方代理人又无法做通工作,为了不激化矛盾,原告遂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