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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561号原告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崇刚。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游。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要求与原告见面,双方代理人又无法做通工作,为了不激化矛盾,原告遂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