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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杨秀红与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红,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红,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美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秀红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交房违约金1508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但明显不足清偿所欠的债务。本院依法查询了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1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杨少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自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