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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汪法执补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薛恩富与周铁军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恩富,周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汪法执补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薛恩富,男,1972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汪清县。委托代理人马红英(薛恩富之妻),女,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周铁军,男,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薛恩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延中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周铁军暂无财��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薛恩富同意,本院对本案予以备案,备案号为(2013)汪法执备字第6号。2014年8月21日本案正式立案,立案号为(2013)汪法执补字第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周铁军已交付执行款7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周铁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恩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延中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李玉忠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