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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唐成飞与平邑县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成飞,平邑县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924号申请执行人唐成飞,农民。被执行人平邑县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本院在执行唐成飞与平邑县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平商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邑县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平邑县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邑县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