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执异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李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异字第0000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插旗镇墟场。机构代码77446961-1法定代表人严钦武,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小洪,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插旗镇向阳街*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6********。本院在执行李小洪与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称,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向异议人送达(2014)华执字第90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异议人于通知送达后三日内履行该院(2013)华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李小洪为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股东,占公司股权为8.33%,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异议人认为,华容县人民法院在责令异议人完成一个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没有载明的可以实际操作履行的行为,该执行通知是十分错误的一个执行行为,请求华容县人民法院撤销(2014)华执字第904号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2014年10月9日,本院受理李小洪申请执行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并依法向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3)华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小洪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华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异议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发出(2014)华执字第904号执行通知书,该执行行为程序合法。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蔡远卿审判员 刘中全审判员 邓绚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芳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