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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家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姚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家初字第720号原告姚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审判员  张力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冠书记员  江伟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