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家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姚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家初字第720号原告姚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审判员 张力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冠书记员 江伟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