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法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陈创军、江春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陈创军,江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庞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锋,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创军,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江春燕,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创军、江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阳城法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创军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84686.80元及利息、罚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江春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5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银信部门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创军、江春燕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2014年9月22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创军所有以其名义登记的汽车一辆,但由于该车具体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处理。另查,被执行人所有的被查封的财产现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参与财产分配申请。2014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被执行人除了上述被查封的车辆外,其他财产已被法院另案查封,现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唯有等待参与分配结果,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执行笔录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除了上述被查封的车辆外,其他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待参与分配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阳城法执字第6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宗硕审判员 袁广峰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典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