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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阚恩坤与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公司、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恩坤,程莉,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公司,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阚恩坤。委托代理人高志,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莉。委托代理人白云,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建清,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义,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鹏,总���理。委托代理人吴俊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恩坤与被告程莉、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阚恩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51元,由原告阚恩坤负担。审 判 长  卢存强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人民陪审员  赵维柱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福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