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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平执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平度市李园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李园农村信用合作社,于志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平执字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李园农村信用合��社,住所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驻地。被申请执行人于志润,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李园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于志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平民二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志刚审 判 员  刘启生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