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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玮鹏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玮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皇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盐田街道办事处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玮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雄,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皇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尚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朝辉,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鸿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道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盐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邓德良,系该单位主任。上诉人深圳玮鹏实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盐法房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玮鹏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鸿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盐田街道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玮鹏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玮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05.05元,由上诉人深圳玮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  云  宗代理审判员 庄  齐  明代理审判员 吴  春  泷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廖冉冉(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