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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梅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平、褚青泉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平,褚青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梅金初字第93号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跃平,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李以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平,男。被告褚青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平、褚青泉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3日以被告赵平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建仕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运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