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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执中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宏峰与陈旭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峰,陈旭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中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峰。被执行人陈旭昶,故城县郑口镇,系故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本院在执行张宏峰申请执行陈旭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