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获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加平与刘贵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加平,刘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获执字第688号申请人孙加平。法定代理人刘秀荣。被执行人刘贵生。关于孙加平申请执行刘贵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贵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发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