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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153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何瑞柳与王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瑞柳,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1538-3号申请执行人柯瑞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住三亚市。被执行人王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住三亚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柯瑞柳与被执行人王宝离婚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亚民一终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柯瑞柳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调解书:一、王宝与柯瑞柳自愿离婚;二、王宝与柯瑞柳婚生儿子**由柯瑞柳抚养,抚养费每月800元由王宝负担,王宝自2013年10月份起每月30日前向柯瑞柳支付,至**年满18周岁止(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三、王宝与柯瑞柳共同建造的坐落于三亚市**一栋三层楼房由柯瑞柳与婚生儿子**共同使用。柯瑞柳不得将该房出租、出卖,亦不得带第三人长期在内居住。柯瑞柳于领取本民事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王宝上述房屋土地补偿款20000元,王宝就该房屋土地事项再无权主张权利;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均由王宝负担。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0月31日,本院对王宝与柯瑞柳共同建造的坐落于三亚市**一栋三层楼房实施了执行清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柯瑞柳,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亚民一终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二、终结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亚民一终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官静敏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