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祥与贾如、陈玉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祥,贾如,陈玉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保字第225-1号申请人:李祥,男。被申请人:贾如,男。被申请人:陈玉玉,女。系被申请人贾如之妻。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宿埇民保字第22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李祥自愿撤回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玉玉在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源分理处的存款XXXXX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吴黄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汴河路沱河三十三处宿舍11栋04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