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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英民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蔡长容与黄小军、郑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长容,黄小军,郑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英民保字第56号原告蔡长容,女,汉族。被告黄小军,男,汉族。被告郑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蔡长容诉被告黄小军、郑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长容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小军、郑晴从四川省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尚未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的房产依法予以查封。案外人何世金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长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黄小军从四川省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房产依法予以查封。二、对何世金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拉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