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王金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满城县。被执行人王金惠,男,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住保定市。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王金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3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金惠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81301元或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