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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84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吴某,侗族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以自行协商离婚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龙远莲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礼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