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晓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皇刑初字第90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丹,女,1996年2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灯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4)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丹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晓丹在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西路24号金蜘蛛KTV女员工休息室内,分别将被害人于某和张某放在沙发椅上包内的钱款偷走,共计盗窃人民币2700元。2014年8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刘晓丹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晓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张某的陈述;证人闫某的证言;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听资料;自首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自首又能主动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晓丹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四百元。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军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