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44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4476号罪犯吴军。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昆刑二初字第07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吴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吴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2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5月、2014年6月两次受到记奖奖励。吴军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未履行,但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吴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