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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伟申请执行肖高峰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肖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478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肖高峰,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伟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人民币1375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肖高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肖高峰已交纳案件款13750元及执行费106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故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1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