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双民初字第09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郭儒亮、龚晓巧、花建春、许玲娟、韦立军、陈倩与张锦州、刘文丽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儒亮,龚晓巧,花建春,许玲娟,韦立军,陈倩,张锦州,刘文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民初字第0957号原告郭儒亮。原告龚晓巧。原告花建春。原告许玲娟。原告韦立军。原告陈倩。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清、张克钊,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锦州。被告刘文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儒亮、龚晓巧、花建春、许玲娟、韦立军、陈倩与被告张锦州、刘文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儒亮、龚晓巧、花建春、许玲娟、韦立军、陈倩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儒亮、龚晓巧、花建春、许玲娟、韦立军、陈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00元,本院退还100元)。审 判 长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刘瑞斌人民陪审员 王孔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城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