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37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检验公司与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检验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3735号原告上海检验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毅。委托代理人周伟巍,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可磊,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张江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葛培健。委托代理人王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检验公司与被告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检验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检验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上海检验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3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674元,由原告上海检验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盈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黎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