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与阿巴嘎旗歌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阿巴嘎旗歌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新华大街687号。法定代表人褚月华,总经理。被告阿巴嘎旗歌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玛尼图煤矿。法定代表人辛志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巴嘎旗歌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6200元减半收取13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学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代理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