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环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朱正军与李鸿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军,李永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环民初字第918号原告朱正军。被告李永平,又名李鸿波。原告朱正军与被告李永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以欲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朱正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朱正军负担。审判长 韩鹏云审判员 黄 靖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鑫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