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博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务农。因犯流氓罪,于1975年5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监视居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淄博山检公刑诉(201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6月24日夜间,被告人焦某携带螺丝刀撬门进入邻居阚某甲家中进行入室盗窃,盗窃17英寸小霸王牌电视机一台、多功能电热锅(CCFG-210)一个、小霸王牌便携式多媒体音响(PL-390)一个、德生R-305收音机一台、245g立白洗衣粉一袋。2、2014年6月底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焦某携带螺丝刀撬门进入邻居阚某甲家中进行入室盗窃,盗窃400ml西王玉米油一瓶、电动车U型锁一把等物品。3、2014年7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焦某持锤子再次撬门进入阚某甲家欲实施盗窃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2014年7月22日,经淄博市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7英寸小霸王牌电视机一台价格120元、多功能电热锅(CCFG-210)一个价格60元、小霸王牌便携式多媒体音响(PL-390)一个价格50元、德生R-305收音机一台价格40元、245g立白洗衣粉一袋价格2.60元、400ml西王玉米油一瓶价格7元,总价值279.60元。综上,被告人焦某入户盗窃3次,盗窃鉴定价值为279.60元的物品及其他物品一宗。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锤子、螺丝刀;书证发破案说明、抓获材料、(74)博法刑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淄博市公安局崮山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焦某的户籍证明;证人阚某乙、许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阚某甲的报案材料、陈述材料;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盗17英寸小霸王牌电视机、多功能电热锅(CCFG-210)、小霸王牌便携式多媒体音响(PL-390)、德生R-305收音机、245g立白洗衣粉、400ml西王玉米油已追回退还被害人,有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发还清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有入户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焦某实施起诉书指控第三项犯罪系未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大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锤子、螺丝刀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罗晓庆审 判 员 孙菲菲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