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西徐塘村村民委员会与李传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西徐塘村村民委员会,李传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西徐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徐塘村)。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被告李传远。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徐塘村诉被告李传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继文审 判 员 李迪宏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