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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98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崔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989-1号原告:崔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自行解决该纠纷,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福林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