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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于渊源诉姜海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渊源,姜海生,姜海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渊源委托代理人徐玉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海生,*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海龙,两被上诉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姜义光(系姜海生、姜海龙父亲),上诉人于渊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姜海生、姜海龙系兄弟,共同继承了其母亲范志霞的所有遗产(包括本案系争的xxxxxxxxxx房屋)并于2011年12月30日进行了公证。2011年12月1日,于渊源与姜海生、姜海龙的法定代理人姜义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姜海生、姜海龙继承所得的坐落于xxxxxxxxxx房屋出售给于渊源,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下同)470,000元,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定金200,000元,余款270,000元于2012年1月2日交房之日付清。之后于渊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姜海龙、姜海生也按约交付了房屋钥匙,于渊源实际居住系争房屋至今。2013年8月7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姜海生、姜海龙名下,所有权来源为继承。现因于渊源多次要求姜海生、姜海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均遭拒绝,以致涉讼。原审审理中,于渊源请求判令姜海生、姜海龙协助其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姜海生、姜海龙辩称:其法定代理人姜义光确曾与于渊源就系争房屋签订过买卖合同,于渊源也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该房屋,现其也同意协助于渊源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这几年房价飞涨,于渊源需另支付其房屋差价100,000元。原审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于渊源与姜海生、姜海龙的法定代理人姜义光于2011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于渊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居住使用系争房屋,其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姜海生、姜海龙理应协助于渊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于渊源系非本市户籍居民,其未能提供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等以证明其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于渊源要求姜海生、姜海龙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未成就,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作出判决:驳回于渊源要求姜海生、姜海龙协助其办理坐落于xxxxxxxxxx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于渊源负担。判决后,于渊源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原审判决对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但却以于渊源系限售对象为由而未予支持于渊源要求姜海生、姜海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此不但未考虑双方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系因姜海生、姜海龙方原因所致,且事实上支持了姜海生、姜海龙拖延过户的违约行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于渊源原审诉请。被上诉人姜海生、姜海龙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于渊源确认其仍无法提供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而仍属于限购对象。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于渊源与姜海生、姜海龙的法定代理人姜义光于2011年12月1日签订的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合法有效正确。现于渊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系争房屋,故根据合同约定,姜海生、姜海龙本负有协助于渊源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但由于现于渊源尚属于本市住房的限购对象,故原审法院认为其现要求姜海生、姜海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条件尚未成就而未予支持其诉请并无不当。虽然于渊源称系由于姜海生、姜海龙方原因导致过户手续办理迟延而使其被迫成为限购对象,但此仍无法改变系争房屋现无法过户至于渊源名下的事实,故对于渊源坚持要求姜海生、姜海龙协助其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的上诉请求,本院现实难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于渊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薇佳审 判 员  唐建芳代理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