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贾红伟与秦元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贾红伟。被告:秦元柱,成年,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离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伟与被告秦元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秦元柱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娟绒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