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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贾红伟与秦元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贾红伟。被告:秦元柱,成年,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离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伟与被告秦元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秦元柱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娟绒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