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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屠国平与陈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64号原告:屠国平。委托代理人:金惠胜,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国平与被告陈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屠国平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