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屠国平与陈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64号原告:屠国平。委托代理人:金惠胜,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国平与被告陈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屠国平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