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汪法执补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振臣与任勇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臣,任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汪法执补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臣,男,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址汪清县。委托代理人王存芳,女,1956年9月2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任勇,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汪清县镇。申请执行人张振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汪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任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予以备案,备案号为(2010)汪法执备字第35号。2014年8月19日本案正式立案,立案号为(2010)汪法执补字第2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任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臣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汪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