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非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伟生、李琴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伟生,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涵非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娓,局长。被执行人刘伟生,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李琴,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刘伟生、李琴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伟生、李琴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执审字第76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伟生、李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576.1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