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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登宣诉白学兵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周登宣,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5月5日。委托代理人陈建,原告周登宣之子,男,汉族,生于1988年。被告白学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登宣与被告白学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登宣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登宣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登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登宣负担。审判员  周昕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