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915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