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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915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