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商)初字第302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郑春燕与穆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燕,穆海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商)初字第30282号原告郑春燕,女,1952年4月1日出生。被告穆海南,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原告郑春燕与被告穆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杨阳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田青、人民陪审员李欣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春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穆海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郑春燕起诉称:穆海南向郑春燕借款126万元,并于2014年5月29日出具欠条一份,并且约定了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郑春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穆海南偿还借款126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穆海南承担。被告穆海南未出庭应诉,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穆海南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穆海南欠郑春燕合计126万元,今特立此证据,并于2014年6月6日前还清。欠条落款处有穆海南签名确认。诉讼中郑春燕称,穆海南所借款项,是通过转账的形式交付的,郑春燕实际出借119万元,欠条中多余的7万元为借款利息。并称,穆海南所欠款项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郑春燕提供的欠条、转款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穆海南向郑春燕出具借条,郑春燕向穆海南提供款项,可以认定二者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郑春燕依约向穆海南提供了相关款项,穆海南理应按时足额偿还相关借款,穆海南没有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现郑春燕依据借条要求穆海南偿还借款本金119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郑春燕称欠条中包含有7万元利息,其依据欠条一并主张的意见,因双方关于利息的标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对于此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穆海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海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春燕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百二十六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一百四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穆海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阳代理审判员 田 青人民陪审员 李 欣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齐鑫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