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山东普阳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仕严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普阳有限责任公司,李仕严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山东普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凤城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家文,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宾,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延超,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仕严。原告山东普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仕严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普阳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宾、刘延超,被告李仕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普阳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自2012年以来,被告先后在《莱芜在线》、《莱芜都市网》、《新浪博客》、《莱芜闲聊网》各网站发表“普阳集团,盗窃集团……”、“我决不相信,普阳集团经营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诋毁原告声誉的内容,理由是嬴秦文化研究院在其网站上使用了被告的文章,而嬴秦文化院与原告没有任何关联。被告在互联网上发布诋毁原告声誉的言论,给原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北京一投资客商,对原告的煤炭基地项目有合作意向,多次来考察洽谈合作,就是从互联网上看到了被告发表的关于原告的以上言论,终止了合作的洽谈,给原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在互联网上发表的关于诋毁原告声誉的内容;2、责令被告在莱芜有影响的媒体上赔礼道歉,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3、赔偿损失10万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仕严辩称:一、本案不是独立存在的,是对方侵权在先,抄袭我四篇考古论文。在我维权过程中,侵我权的嬴文化网所在的单位就在普阳集团,尽管对方说嬴秦文化研究院与普阳集团没有法律关系,但两者是同一法定代表人(刘家文)。侵我权的是嬴文化网,我认为嬴文化网是属于普阳集团的。理由是:(一)当初侵权的当事人是一姓沈的及网站工作人员徐祥法,二人是普阳集团员工,后者在普阳分管宣传多年,做嬴文化网是他作为员工的正式工作,对方抄袭我文章后,我找到普阳集团,姓沈的已辞职,我认为他是以普阳集团员工身份辞职的。(二)嬴文化网办公地点在普阳集团二楼,嬴文化网参与的文化活动都是以普阳集团名义进行的。二、我在维权过程中遭遇了三点才在网上采取的措施:(一)刘家文宴请市文广新局(我单位)相关领导,迫使其对我施加压力,让我放弃维权;(二)刘家文利用关系让电视台屏蔽民生广角栏目就此事件做的公正采访;(三)我本着息事宁人、妥协退让之善意主动找刘家文亲戚、原普阳副总魏总做中间人要求报销(而非赔偿)我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2000元,此事就终结,而刘家文断然拒绝,他说只找领导压你,你不配与我说话,宁将钱花在别处也不给一分钱赔偿,正是刘家文作出上述侮辱姿态后,我才有了网上的措辞“普阳集团,盗窃集团”。三、我的句式是“我绝不相信·······没有违法行为”这种表达属于个人思想的表达,没有对他方进行事实判断,不构成侵权。四、莱芜闲聊网我从没上过,原告说我在该网发布言论是对方的污蔑之词。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嬴秦文化网因著作权产生纠纷处理未果,遂在莱芜都市网莱芜论坛(http://bbs.063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action=printable&tid=425849)发布标题为“普阳集团,盗窃集团;嬴秦文化研究院,无赖之院”帖子,主要内容为“普阳集团捣鼓的嬴秦文化研究院盗窃我多篇的学术成果,多次交涉态度恶劣耍尽无赖流氓之行为,至今仍在持续。没有任何说法。而今,忙完一阵,接下来的时间,我打算开始为自己伸张正义了……。”该内容在被告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35f01801013ew9.html)以相同标题发布,也在莱芜在线网站(http://bbs.laiwu.net/read-htm-tid-1043921-page-1-1.html)以“普阳集团,盗窃集团;嬴秦文化研究院,无赖之院(正义是删不尽的)”为标题发布。2013年10月20日,被告在莱芜在线网站(http://bbs.laiwu.net/read-htm-tid-4643649-page-1-1.html)发布标题为“我绝不相信,普阳集团经营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暨告相关官员老实书”,主要内容为“……你们也休想告我题目中所说的造谣,粗暴侵犯版权,已经违反著作权法。已是违法行为。……让我干干净净收拾为虎作伥的普阳集团。……”。该内容于2013年10月22日在莱芜闲聊网(http://bbs.lwxlw.com/thread-223338-1-1.html)以同样标题发布,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发帖人不详。庭审中,被告对在《莱芜在线》、《莱芜都市网》、《新浪博客》发布有关言论予以认可,但对《莱芜闲聊网》内容的作者有异议,辩称不是其发布的。另查明,莱芜嬴秦文化研究院原称为莱芜嬴历史文化研究院,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均为刘家文,并主办了嬴文化网,后进行名称变更,嬴文化网也变更为嬴秦文化网。以上事实,由公证书、民政局登记材料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今社会,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迅速,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意愿、沟通交流的重要载体,任何人都有权通过网络发布自己的观点和言论,但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应当处理好维权、监督与侵权的关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网络用户发布的观点和言论必须客观、公正,并注意措辞,既不能发布一些扩大或捏造事实的诽谤性言论,也不能发布一些辱骂、藐视、贬低他人的侮辱性言论,因过错侵害他人、法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莱芜嬴秦文化研究院系依法登记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与原告系两个独立的责任主体。被告仅仅以莱芜嬴秦文化研究院法定代表人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相同,其开办的网站(嬴秦文化网)办公地也在原告处,就认为嬴秦文化网是属于原告的,并认为侵权人是原告,应由其承担相关责任,于法无据。被告在没有准确查明侵权责任主体的情况下仅靠主观臆测便在《莱芜在线》、《莱芜都市网》、《新浪博客》发布“普阳集团,盗窃集团……”的言论,且该标题和内容中使用了“盗窃”、“无赖流氓”词语,客观上会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该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维权和舆论监督限度,已构成侵权,被告应停止侵害,删除相关文章。虽然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相关文章被传播的范围较小,且被告也是基于维权的目的,因此被告的主观过错及损害程度较小,故对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在《莱芜在线》发布的“我绝不相信,普阳集团经营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该内容是被告对原告合法经营行为的质疑,没有使用侮辱性词语。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系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公民有权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该内容属于社会舆论监督范围,被告不构成侵权。对于《莱芜闲聊网》上的该内容,原告未提供该内容的作者信息,虽然标题和内容与被告在莱芜在线网站莱芜话题相同,但无法排除他人转载情形,原告诉称系被告发表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且即使是被告发布的,该内容也不构成侵权。故原告要求删除《莱芜在线》、《莱芜闲聊网》上“我绝不相信,普阳集团经营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内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亦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损失10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仕严停止侵害,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在《莱芜在线》、《莱芜都市网》、《新浪博客》上发布的“普阳集团,盗窃集团……”为标题的文章(帖子)。二、驳回原告山东普阳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由被告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爱军审 判 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刘莹青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亚男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