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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北执字第75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伟申请执行吴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吴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北执字第753-2号申请人赵伟。被执行人吴文强。申请执行人赵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港北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吴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0000元借款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每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直至还清本息为止,本案诉讼费1245元、执行申请费1575元由被执行人吴文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港北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原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港北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黎明审判员  李伯艺审判员  杨树恒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华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