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721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72年10月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被告:杭某,男,生于1969年1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0月24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姚守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洪波 搜索“”